“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前看到电视剧中不小心暴露的电话号码或者二维码,我一直在想会不会有人打过去,但很快我就转变了念头,应该不会有人这么无聊。但今天看到的一个案子改变了我的看法——原来真的有人那么无聊,而且还很多!
电视剧《神犬小七》大家知道吗?这个剧的出品人——完美世界(北京)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因为网络侵权被告了!具体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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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犬小七》有一集台词中有:“这是我爷爷的爱心卡”,爱心卡上留下的“电话是我爸爸的电话,电话号码是138××××7898”的表述,该号码的真实机主是山东济南一市民陶某。《神犬小七》3在爱奇艺、腾讯视频播出后,陶某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热心网友的电话,核实电话是否真实存在,严重影响了陶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另外,《神犬小七》3的台词中,还有“我爷爷患有间歇性阿尔茨海默症(又称“老年痴呆”)”的台词,给陶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之后,原告将出品方完美公司、爱奇艺、腾讯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删除侵犯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近日,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先说判决结果吧:完美公司书面道歉+赔偿3.5万(Ps:仿佛看到了爱奇艺和腾讯相拥而泣,高喊“法院英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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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注:法院的判决太长,为确保可阅读性,我进行了适当的归纳和删减)!
一、手机号码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
手机号码系公民在通信活动中的身份识别数字代码,在“手机实名制”政策下,手机号码与公民的特定自然人身份相关联,被大量使用于信用活动。一般而言,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以避免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完美公司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隐私权
完美公司作为专业影视公司,应熟知影视出品行业的相关风险防控内容。即便完美公司对此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放任行为至少彰显出一定的主观过失。同时,亦不能否认完美公司因此给当事主体造成的生活困扰和精神损害。
8'>三、爱奇艺等播放平台不具有事先审核的法定义务,且即使侵权,亦应由制作方承担侵权责任
爱奇艺公司及其他播放平台,作为《神犬小七》的网络播放平台运营方,其是被授权之后,对收到的影视作品进行播放,对于爱奇艺网站播放的具体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事先审核的法定义务,无更改权利,且即使有所侵权,也应该由制作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陶明亮要求爱奇艺公司或其分播放平台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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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一点个人意见吧,本案中法院关于“手机号属于隐私信息”的说理,我觉得并不够充分。
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但现代社会的民事交往中,手机号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因此,孤立来看,手机号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而且本案中的原告陶某自己也说道,其“经营一家宠物店,有电话必接”。原告作为一个经营者身份,其为了创造经营收益,手机号的公开范围应是相当广泛的。所以我觉得法院还缺少了一个说理部分,就是本案的特殊性——原告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骚扰电话,打扰了本人的生活安宁。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该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信息属于隐私信息,但却提到了隐私的判定标准——即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原告不分昼夜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热心网友”的电话,且电话量巨大,当然足以打扰私人生活安宁,从该程度来说,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8'>以上只是我个人想法,不一定正确。如果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欢迎私信交流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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